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最新规定

规章制度2018-06-02李天扬老师

2016年4月1日下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后一公里”。然而,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供体”活力不足、“受体”需求不旺、“媒体”素质不高和“链接”状态不佳等问题比较突出。原条例中许多内容与近年来国家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由市场决定成果转化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未能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相对不足,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有待加强和完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创新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依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十分必要。2013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2015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二审后终获通过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依据新修订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创新和拓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在组织实施环节设置了成果转化义务、贫困地区成果转化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机制,明确了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创业待遇、双向交流模式等保障措施;将国家股权激励和税收优惠具体措施纳入条例内容,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强化了激励保障措施;明确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下放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通过联营、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开发与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条例同时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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