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2015年8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修订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也是1998年12月《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颁布实施近十八年来的首次重要修订。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针对甘肃省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中央和本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和要求,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从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出发,结合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具体规定,细化了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突出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完善了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保障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基本权益,明确了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条例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所有,提高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和报酬,并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和报酬的行为设立了责任追究,这是对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补充。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和政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体现了我省的地方特色。条例还明确了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为促进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新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通过联营、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开发与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条例同时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