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滩涂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河道内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滩地。
第三条滩涂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滩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滩涂管理机构负责滩涂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滩涂的保护。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林业、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农业、民政、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滩涂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滩涂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滩涂修复与利用、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滩涂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滩涂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滩涂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滩涂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并与其他涉水规划相协调。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