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务员的工资情况又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是小编整理的我国公务员具体收入及差距情况有其国情特点。仅供参考。
视点一 改革开放前高低职位相差20倍左右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即原国统区的公
教人员实行工资制,老解放区的干部实行供给制。1950年1月,政务院规定:凡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待遇外,都实行工资制。同时,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标准表》,第一次拉开了工资档次,如部长的平均工资是办事员平均工资的10倍以上,最高级首长的收入与最低级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8.3倍。
1952年3月,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
这次增加津贴幅度较大,尤其是级别高的人员增幅大,级别低的人员增幅小。如享受小灶人员的津贴提高了近19倍,享受中灶人员的津贴提高了4倍,享受大灶人员的津贴仅提高了1倍。同年7月,政务院又制定了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共分为29个职级。工资制仍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项标准的工资档次差距仍然很大。最高级首长的收入与最低级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5.9倍。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从此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全部实行工资制以后,工作人员及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住房、家用公家家具、水电费及子女入托等一律要征租缴费。这项工资制共分为30级,最高560元,最低18元,高低相差31.1倍,是建国以来工资档次拉开最大的一次。除工资之外还有地区津贴。
1956年,为了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从1957年1月至1960年10月,先后三次降低了领导干部的工资。重点降低17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级别越高降低幅度越大,调整后的工资差距开始缩小。
1960年的工资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这期间,干部的工资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可谓是25年一贯制。
视点二 改革开放后高低职位相差5倍左右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85年以后,国家曾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过八次调整及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