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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原州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区规划区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两级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国土、城管、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原州区所属乡(镇)、街道办、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原州区人民政府可确定有关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处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提出征收房屋的部门向原州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