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档案管理2018-06-21李天扬老师

为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制定了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于今年的6月1日实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市人社局、市劳鉴委和市卫计委联合出台《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我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鉴定”)工作作出细化规范。《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结合因病鉴定的实际特点,就其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受理方式、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监督管理、救济途径等各环节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填补了我市相关领域工作依据的空白,突出了以下四个特点:

规范了申请环节。《办法》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系统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有因病鉴定需求的职工先行进行申请条件确认后,再向市劳鉴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完善了鉴定程序。《办法》明确,“因病鉴定根据医疗科目和鉴定受理量情况实行定期申请和鉴定。”即在实际操作中,肿瘤科每月鉴定一次,精神科每半年鉴定一次,其余科目每季度鉴定一次,办事群众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出鉴定申请。另外,《办法》规定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突出了人性化措施。《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可为重度伤病残、行动不便的职工提供上门鉴定服务,为需进行妇科或精神科等存在特殊鉴定需求的职工提供保护措施。

加强了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了公开原则、回避原则、鉴定场所封闭管理、参与鉴定各方的义务等,推动劳鉴部门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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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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