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布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是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唯一投保人统一出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为法定受益人,以工伤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再保险的形式建立的保险制度。
补充工伤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的运营原则,用于
(一)因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增加支付2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认定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补助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30%。
“从2016年12月1日起,主承保人中国平安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保综合服务区设立窗口办理业务。具体办理指南可上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查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暂行规定》补缴参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