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中旧村,是指在我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九条城中旧村更新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更新合作协议合作实施或将房地产权益转移给该市场主体单独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组织本村城市更新工作。
自行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