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效力;掌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公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效。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