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主要是:(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
三、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表现。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