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3)

报考指南2021-10-31王华老师

  (四)违反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随意为考生提阅、外借档案,或擅自出具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阅卷评分中不按阅卷规定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考生的。

  自学考试行政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取消两年以上自学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是考试组织工作负责人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对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自学考试行政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在工作中出现渎职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

  下列四种表现,视为渎职或严重违纪行为:

  (一)为考生出具假证件,或伪造考生证明、成绩及档案材料的;

  (二)偷换、涂改考生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三)指使、纵容、伙同他人舞弊或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纪律,致使考场纪律混乱的;

  (四)造谣中伤、无中生有、打击报复、诽谤诬陷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自学考试行政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自学考试工作资格;是自学考试组织工作负责人的,撤销其负责人职务。

  第九条 对有关各方面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理。

  下列三种情况,视为构成违法行为:

  (一)盗窃或泄露自学考试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及其他保密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由于违反规定或玩忽职守,致使自学考试试题、试卷、参考答案、考生答卷及考籍档案材料发生丢失和损坏等造成重大事故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外,对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共产党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有泄露试题、考场作弊、涂改考卷

  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考场或考点发生纪律混乱,有多起舞弊事件发生的,该次考试无效,情况严重的,取消该考场、考点下一次组织自学考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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