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在考试中发生考纪混乱,违纪和作弊率超过其参考人数5%的,该专业停考整顿半年,情况严重的,停考整顿一年;社会助学单位,不按自学考试有关计划、规定组织辅导,致使出现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的,停止其一年的自学考试辅导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举办自学考试辅导的资格。
第十三条 对应考者和考试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考试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由区、县考试管理部门、主考院校裁定和执行,同时抄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重大案件应报市考委裁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管理规定,需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监察、党组织、纪检机关裁定和执行,同时抄报市考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要支持市考委严肃执纪。
第十五条 对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由市考委裁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县考试管理部门和各主考院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决定,一般应于当次考试后送卷时报市自考委;对个别情况较为复杂的违纪舞弊案件的处理决定,可于考试后20天内上报。
第十七条 市自考委对各区、县考试管理部门和主考院校所做出的关于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裁定,有权修正或否定,但应在收文20天内函告。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处理,裁定机关应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被处理本人。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我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