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者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是行政工作人员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行政组织,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经劝阻无效,取消其该次各门课程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下述六种表现,视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
(一)有舞弊行为,拒不接受教育,态度特别恶劣的;
(二)在、考试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威胁考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印章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捏造事实、诽谤、污蔑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带走或撕毁试卷的。
应考者有上述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或注销其。是行政工作人员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行政组织,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行为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自学考试行政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职行为的处理。
下列五种表现,视为失职行为:
(一)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聊天、打瞌睡、看书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经指出后坚持不改的;
(二)在监考中未经同意,擅离职守的;
(三)在监考中对违纪、舞弊者姑息迁就、不认真执纪的;
(四)在判卷、评分、登统分数、建档、毕业审查等工作中失误较多,经指出后坚持不改的;
(五)在规定时间之前私自向考生泄漏分数或考试结果的。
自学考试行政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自学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自学考试行政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处理。
下列五种表现,视为违纪行为:
(一)对考生伪造证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考生真实身份者;
(二)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组织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故意隐瞒舞弊事实的;
(三)丢失、损坏有关考试工作尚未解密的资料、考场原始记录和考生考籍档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