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证书原件由市级考办初审、省级考办复审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免考信息采集并确认
一、申请免考考生必须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进行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申请时间: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认真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
三、采集免考信息
信息采集点按照《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采集免考信息。
1、通过IC卡准考证读取考生的基本信息。
2、根据证书原件采集证书信息。对使用不同类型证书免考相应课程的,根据证书类别的不同,按多条记录分别采集。
3、根据《免考申请表》录入免考课程。
四、考生要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修改,再次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签字,一份贴于《免考申请表》背面,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
对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如仍存在错误将会影响免考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经考生确认签字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 预报免考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点接收、整理上报免考材料
一、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免考申请表》上是否贴有考生签字确认的核对单。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三、计算机中的免考人数、科次数必须与财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并按计算机打印出的名册清点档案。
四、信息采集点在规定时间内将免考电子信息及材料上报市级考办。
第七条 市级考办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三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九月十五日前),将考生的免考申报信息远程上报省级考办。
第四部分 免考预审
第八条 省级考办对上报的免考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生成《免考预审结果名单》以电子文档方式下发给各单位,下发时间上半年为三月十八日前,下半年为九月十八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