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2017〕2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20元,二档标准为1420元,三档标准为1300元,四档标准为11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元,二档标准为14元,三档标准为11.8元,四档标准为10.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17年12月11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
调整后的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420元和1350元。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200元调整为1350元。
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上,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0.8元调整为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