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完毕。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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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区、三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420元和1350元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200元调整为1350元。
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上,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0.8元调整为12.8元。
最低工资是到手工资吗?
最低工资不是实发工资,而是应发工资。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扣除之后实际到手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奖金。
如果没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