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德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较去年增长9.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2元,较去年增长9.1%。
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保障职工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确定的,受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物价等因素影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逐步提高。日前,省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四个档1200元、1140元、1070元、1000元调整为三档1400元、1250元、110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四个档12.6元、12.1元、11.1元、10.4元调整为三个档14.6元、13.2元、11.5元。我市综合考虑全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等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周边市州调整情况,选择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我市自1995年起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先后11次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政府在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标准
令( 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