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15〕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
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吉林省出新政事关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休息休假
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全方位、多角度地明确了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目标到2020年,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达到80%,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达到80%。
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
“文件务实具体,操作性强,体现了我省特色。”据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介绍,该《意见》在内容创新上,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的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诚信管理等系列举措,是吉林省多年来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具体做法的沉淀凝炼;完善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是我省规范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探索的成功经验。
此外,在保障职工职业培训权利、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基层街道(乡镇)延伸等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另外,在考核监督上,强化了各级政府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综治工作考评,更加有利于各项政策措施着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