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缴存基数时限。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调整后无论工资增减与否,本年度月缴存额不再变更。对2018年1-6月部分的差额可进行补缴。
三、须报送的年审资料
1.2018年度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见附件1);
2.单位信息核对表(见附件2);
3.个人信息核对表(见附件3);
4.经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2018年度单位业务流水(见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涉及到每个缴存单位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督促专管员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额度的核算工作和相关代办业务,及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定的缴存基数和额度为本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带U盘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拷贝2017-2018年度《单位业务流水》进行帐务核对,并将2017-2018年度《单位业务流水》、《单位信息核对表》、《个人信息核对内容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除《单位业务流水》外其他三张表均可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按照要求核实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三)为方便缴存人随时掌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动信息,各单位专管员务必认真核实本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准确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内的相关内容,确保短信提醒服务及时、畅通。并按照年审时限要求将电子文档报送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四)缴存单位新增或减少的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料需由单位专管员及时报送文字说明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发生停缴现象的须由单位专管员报送停缴人员身份证、停缴原因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对状态为封存的帐户,应及时通知其办理提取或帐户转移合并手续。
(五)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的规定,妥善做好此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相关缴存工作。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改版后,规范了所有的系统操作,对单位和个人信息采集提出了更高要求,住建部对每项业务操作和业务数据可以进行实时监控,请各单位务必要认真核实单位和个人信息,特别是一人多户和停缴人员的清理。如不及时清理相关信息,我中心将对财政代扣单位暂停办理财政配套,其他自行缴存单位将停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请各单位领导和专管员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