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中心或管理部、汇缴单位各留存一份。
2、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3、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4、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需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单位专管员核定表》及新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二)办理程序
中心或管理部经办会计录入《变更登记表》内容并由复核会计复核无误,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中心或管理部加盖业务专用章,退回单位专管员一份做为变更登记的凭证。
中心或管理部经办人员办理职工信息变更登记后,出具加盖中心业务公章的《变更登记表》一份传递到受托银行,由银行办理公积金银联卡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六、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本市工作调动转移
职工在湘潭市辖区范围内工作调动,由调入单位专管员到所属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转移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需注明转移职工原工作单位或职工公积金账号。
②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转移程序
①中心或管理部经办会计根据《汇缴变更清册》和转移职工身份证录入转移资料内容。
②录入后交中心或管理部复核会计复核。
③复核会计复核无误交经办会计记账。
(二)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1、申请受理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中心及管理部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湘潭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湘潭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湘潭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②《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