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受理
受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
2、信息与资金转出
异地中心收到湘潭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异地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异地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湘潭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湘潭公积金中心;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反馈至湘潭公积金中心,由湘潭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3、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湘潭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湘潭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湘潭公积金中心向异地中心了解情况,异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湘潭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已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中心。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在异地中心办理转移业务申请。
七、单位分户、合并
由单位专管员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分户、合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