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工作调出本市的;
(九)退休的;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七、八、九、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余额,装修提取额度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核定。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储蓄卡或者存折账号;提取夫妻双方的,一并提供结婚证;属代际互助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或老户口簿)。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二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地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代际互助父母支持子女购房的可在全国范围内);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三年内(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3.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5.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产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3)代际互助类省外购房还需提供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等其他佐证资料。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三年内(以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时间为准);
2.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