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依据黄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情况,经市管委会研究决定,确定2016年度市直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补贴上限为1050元,下限为60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
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