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交离休证或退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处境定居的,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处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银行出具的按时足额还款证明。
(六)无住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上一年度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2、租住私房的,应提交经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局的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50周岁以上男性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八)农业户口职工或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凭证。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需提供身份证、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及其他证明继承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并盖章;
3、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