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缴纳契税的发票。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 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其它类型住房(上述四类外,职工解决自身居住,购买经适房、限价房及拆迁还房等):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房屋取得手续的纸质材料;
4、规定的自有资金证明:
经适房及限价房需提供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棚改房及拆迁房需提供被改造或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 拟购商品房必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项目合作楼盘;
(二) 再交易住房和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三) 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