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斥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帕金森症、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疾病。
(十)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灾难事故包括火灾和交通事故。
(十一)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填发之日起一年内)或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下同)。提取额度为: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二)《房屋所有权证》填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以上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实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每年实际还款本息额。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未完全清偿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时间为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一年后。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