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依据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合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