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参加集资人员的证明和交款收据;
3、提取时限为房管部门签发批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
(四)职工购买房改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由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售房收款批文和经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盖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及单位证明;
2、结婚证或户口薄(使用配偶公积金的);
3、提取时限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售房收款批文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
(五)购买二手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
1、二手房交易合同(国家指定的房产交易市场);
2、已过户房产证;
3、提取时限为房产证签发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
(六)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市区内提供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区提供县区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文;
2、提取时限为规划部门核发许可证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
(七)职工大修自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修缮工程查勘意见书》,并明确建议为大修的;
2、维修相关费用票据或明细;
3、提取时限为《房屋修缮工程查勘意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管理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管理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市县区劳动部门或本单位签发的退休证明、县处级干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相关证明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汉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汉中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当前余额单及复印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