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千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千元位整数。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按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提取账户内余额。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已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原件(对非标准的地方自制合同文本,需提供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予办理);
2、预付款收据(税票);
3、提取时限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
(二)职工拆迁安置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
1、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缴款通知书和缴款通知;
2、购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3、如协议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4、提取时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
(三)职工参加集资建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复、房管部门签发的集资建房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