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放宽提取范围,调整提取额度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取范围
从2016年8月15日起,我市首次对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未作质押贷款,未给他人作质押担保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
二、提取金额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付款发票),不受时间限制,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整百元余额。
2、租赁自住住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整百元余额。
3、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整百元余额。
三、提取方式
为确保此阶段性提取业务高效、有序的开展,原则上采取“单位集中办理”的方式,提取人无逾期,且单位和个人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单位代办员可持相关资料(以房产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银行还款卡)至指定网点集中办理。
四、阶段性调整系统设置
结合缴存职工的实际诉求和意见,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系统参数设置中阶段性取消“已办理房产抵押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限制,以满足缴存职工装修、缴纳物业费等多种提取需求(系统设置暂在调整中)。
五、可贷可取阶段性政策
实行可贷可取政策是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以减轻职工购房压力的举措,因存量资金的减少势必影响政策延续执行,为确保存量资金满足职工正常提取,避免因资金流动性紧张导致出现贷款资金收紧现象,所设办理时限为阶段性受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计财科、信息科将尽快完善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按月“冲还贷”相关程序,以满足缴存职工的不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