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于任一月的1-22号申请变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月申请,次月生效。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
(二)地点。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属县、区社保(征缴)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点击http://www.hbshrss.gov.cn/在政务公开栏目中查询业务办理所属区)。国家和省属驻淮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直接向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申报。
各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事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三、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2015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2016缴费年度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2016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人员,按照个人起薪工资核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职工申报缴费的本人工资在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申报的工资核定;职工申报缴费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工资总额。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