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公积金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公积金中心或受理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以住房抵押或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或质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