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单位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即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则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单位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的相关证明。
6.单位近三个月《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存在差异、使用派遣职工并委托派遣单位(劳务服务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若单位因特殊情况未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有能够说明未按规定时间开户的相关材料。单位再次申请出具《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时,若上次已提供过相关证明材料的,本次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上次中心出具的《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无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有能够说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
3.单位若使用派遣职工并委托派遣单位(劳务服务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合计人数等),并加盖派遣单位公章。
第四条受理部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受理部门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
第五条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单位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综合业务处收到单位申请后,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须按照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单位经办人员需补交的资料。
(三)综合业务处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报送中心稽核执法处审查。
(四)稽核执法处对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方面的投诉以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贵阳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