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业务处根据初步审查情况与稽核执法处审查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具缴存情况证明的意见,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综合业务处须报请中心单位合规缴存证明审议小组审议。
(六)审议小组由中心综合业务处分管领导、综合业务处、稽核执法处、会计核算处、纪检监察室及单位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人组成。会议决定以纪要形式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执行。
(七)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由综合业务处拟文出具《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一式三份);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应说明理由。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则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单位存在漏缴、欠缴等情况的,应当进行补缴。一次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分批补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单位可以分批补缴,并出具书面承诺。
第六条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且无违规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遇特殊情况的,于三个工作日内经中心单位合规缴存证明审议小组审议后做出相应答复。
第七条实施时间。本操作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1、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2016】68号:附件1
2、贵阳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审核表【2016】68号:附件2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