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证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保证人及配偶所有贷款(确认依据同上,并包括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及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计不得超过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八)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及所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类型的,不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九)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提出申请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同意,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变更。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的认定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所有职工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内(含)的(即从职工申请贷款的当月起计算前推3个月之前的月份单位均连续足额为所有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视为正常缴存。
(二)单位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不满12个月(含)的,原则上其所有职工均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由于某些原因如上级单位按年度拨付缴存资金等情况导致本单位须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原则上连续3次以上)一次性缴存较长时间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月数与社会保险缴存月数均超过6个月的,视同连续缴存。
(四)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次性补缴数月的,视为连续缴存,但补缴起始月份不得早于职工入职时间。具体要求按2015年2月市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以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说明》中对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三)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
四、增加二手房过户前申请审批公积金贷款的方式
购买二手房且尚未过户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后,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原房主本人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同到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借款人提交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签订借款合同后再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及办理程序不变,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房主账户。买房人已付清全款后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由买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办理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