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五、贷款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贷款的其他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
2、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相关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3、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的,不予贷款。
4、在中心系统内有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
5、借款申请人在省直中心有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
7、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12月30日
报:省直房委办、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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