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市区住房消费,加快消化商品房存量,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更好地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度
全面梳理市区现有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加快征收补偿和回迁房建设进度。政府批准实施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有明确的改造时间、改造标准、企业准入条件等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货币化安置的比例,稳步推进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0〕939号)要求征收契税。
二、鼓励合理购房贷款需求
对于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25%。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相应政策;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个人购房贷款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相应政策。放宽贷款年限,核定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高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核定贷款额度时,认定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月还款额从家庭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允许省内异地贷款,不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允许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商业银行进行组合贷款;允许主借款人与父母或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
四、实施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五、继续做好无籍房确权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集中审批、难点问题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大无籍房登记工作力度。继续放宽历史遗留未登记住宅房屋确权时限,将无籍房办理时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2005年年底以前,主体资格消失的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列入清理范围,支持无籍房确权后上市交易。适时启动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确权工作,完善确权程序,补齐相关税费后,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六、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认真调查摸清城镇房屋租赁情况,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信息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稳步推行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积极培育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经营住房租赁机构,鼓励开发企业进入租赁市场或委托有能力、具备资质的房管单位代为经营,按税收政策给予减免税支持。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打通存量商品房与公租房通道。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结合实际,采取已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扩大租赁补贴使用比例。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增强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七、合理优化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
鉴于市区商品房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长,适当调控2016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对在建项目,在不改变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引导未开发住宅项目转型利用,用于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教育地产的开发建设。关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缴纳划拨价款问题,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单位先期垫付的,供地前经市城建局(市棚改办、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垫付成本,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