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3年后大修详解(2)

住房公积金2018-12-23三水老师

时隔13年,为让购房者看得到真切的实惠,修订呼声日益高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终于迎来再次“大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门槛放宽,从缴存、提取、增值收益使用、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条款修订。

腾讯房产济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为您总结新修《条例》中住房公积金发生了哪些变化?

拓宽缴存职工范围

《条例》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提取条件拟放宽

《条例》减少了“翻修”可提公积金,增加了租房和交物业费可提公积金。

划缴存比例上下限

《条例》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增值收益回归本源

《条例》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要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骗提骗贷要被追责

《条例》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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