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租支出总额;租住商品住房的,一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限额由管理中心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
(三)贷款购房提取的,首付款提取实行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
(五)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支付的费用总额(患重大疾病可提取账户余额)。
第三章提取凭证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改返迁住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和购房票据,或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票据。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分房名单(单位、姓名、楼号、单元、房间号)、集资购房协议和购房票据。
(三)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款票据。
(五)职工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再次提取只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证明。
(六)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在城镇的需提供规划证明、土地使用证明、购买主要材料交款票据;房屋在农村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购买主要材料交款票据;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七)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退休、退职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八)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九)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证明或原户口注销证明。
(十)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低保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十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建部门开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十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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