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记录纳入依法设立的信用管理平台,并可自该事实认定之日起5年内,限制当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职工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三期及以上,公积金中心可限制其办理提取业务。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职工按规定备齐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办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解释和指引。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所在单位在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账账户、职工身份及证件等信息后,可为职工批量代办提取业务;其他人员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额度标准等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具体材料和办理方式、流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关于修订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0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