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公积金新政16条(2)

住房公积金2018-11-28王华老师

  这种状况显然不公平,因此,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核定,不得高于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设区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依然为5%到12%,但首次提出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同一设区城市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禁止各单位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防止再出现公积金缴存相差悬殊的现象。

  而对于不缴、少缴和欠缴公积金的行为,《通知》要求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进行曝光。

惠及农民工

城镇化有望前进一大步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本应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然而,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民工在福利上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

  我省此次出台的《通知》要求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的缴存扩面,更重大的变化,是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这一变化作用很大,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农民工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必须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买房提供了一条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意味着每年有60万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公积金制度将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缴存范围,无疑为城镇化进程打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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