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需要提供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据。其中,拆迁非安置住房,采取结付资金购买定销房等新建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与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相同。
2016年,为配合市政府实事工程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减轻涉迁居民经济压力,凡是南环新村解危改造、城区改厕、桃花坞综合整治、虎丘综合改造工程的涉迁居民,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受金额限制,且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不受同一户口本限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需要提供《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
二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又分还贷委托提取和还清贷款提取。
还贷委托提取。目前,还贷委托提取是还贷提取的唯一方式。这项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卡中。
还清贷款提取。住房贷款还清后,凭还清证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三是租赁住房支付房租。除了购房提取之外,公积金还可以在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时提取使用。需要提供租赁双方签约的租房协议(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款)、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其提取数额为月租金乘以支付的月份数,当支付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住房租赁价格平均水平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重新予以核定。
提取时效、金额和人员范围规定
购建住房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自相应票据(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提取金额为相应票据(证明)开具当月的公积金余额。
购建住房和偿还贷款的,提取人的配偶及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均可提取公积金。直系亲属仅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自2016年1月6日起,我市全面实行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借款职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一次性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并根据上月实际还款额,每月18日(工作日)将委托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到职工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更为便利、高效和安全。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zgjj.gov.cn)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