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残疾儿童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其他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
(六)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居住证明(居住证,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
各县(市、区)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徐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要求优先安排入学。
(八)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等)须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过程和结果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公平。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招生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平稳、有序地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要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要密切联系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现代化、高质量”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通过采用托管、联合办学、集团化发展、校际协作、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降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生比例,大力促进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