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务公开、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招生。要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小学、小升初报名和入学工作。要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网上举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三、招生计划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要求,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公办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确定适当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容纳不下时,优先接纳施教区内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解决方案,统筹调剂安排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2016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安排在7、8月份,到8月2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紧凑、高效的原则自行安排,招生时间要控制在15天以内。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学生家长要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时间要求,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到相关学校报名入学的,必须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
(二)入学条件。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报名要求。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报名初中学校的还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选择民办学校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报名民办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指定学校登记、报名。学生父母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实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弄虚作假,学校有权拒收学生入学就读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四)施教区确认。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的确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