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评价方案通过审批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初中学校及时将审批通过后的评价方案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上传到“潍坊市中小学公共信息平台”。
第五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政策宣讲
第十八条初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作为初一新生的入校课程,使学生从初一入学时就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初一入学时,初中学校通过开学第一课、家长会、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其结果的使用,确保家长知晓率100%。学生家长知晓后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确认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初中学校留存至学生毕业。评价方案进行修订、调整的,初中学校及时告知所有学生家长,并再次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初中学校校长是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定具体负责处室和人员。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因故确需更换的,学校组织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和衔接及新任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规范参与评价教师的行为,严禁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初中学校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一)评价方案修订和审批制度;
(二)评价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
(三)举报和申诉、研究处理制度;
(四)诚信制度和违纪处理办法。
第七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分配
第二十四条日常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由初中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可以量化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对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比较困难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写实性描述、定性评价。学期评价和毕业评价的结果,均采用A、B、C、D等级形式呈现。每处初中学校的毕业评价结果,A等不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30%,B等为50%,D等严格控制。
第二十五条对办学行为规范、教书育人质量高的学校,可奖励一定比例的A等指标。
第二十六条奖励指标从严控制,每处学校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奖励部分从B等级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