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初中学校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教师、学生、家委会成员和社会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家长、社会人士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七条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职责:审议通过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组织实施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班级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认定,解决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八条初中学校各班级成立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家长代表不少于2人。
第九条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职责:对本班学生进行培训,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指导学生做好成长记录,组织开展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有关评价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组织学生标志性成果的展示、交流及认定,解答学生与家长的咨询等。
第三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评价内容、时间及评价方式;
(四)日常评价、学期评价、毕业评价的结果呈现方式及各等级比例;
(五)操作流程;
(六)底线管理办法;
(七)残疾学生及转学、休复学等特殊情况学生综合素质认定办法;
(八)相关附件;
(九)其它。
第十二条评价方案保持相对稳定,初中学生在校三年期间,不作对评价结果有较大影响的调整;确需调整的,已评价的结果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实施过程中,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发展、学生成长和学校实际变化等,确需对评价方案进行修订、调整的,要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的意见。修订后的评价方案经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后,重新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后实施。
第四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论证、审批
第十五条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各初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论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