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教管办),有关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促进评价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在梳理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潍坊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各县市区工作规程于2015年12月15日前报潍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电子信箱:wfjcjy@126.com,联系电话:8096360。
潍坊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23日
潍坊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教办字〔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潍教办字〔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市初中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包括以下流程:
(一)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论证、审批;
(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政策宣讲;
(五)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分配;
(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公示、审核、备案;
(八)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
(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申诉与处理;
(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及质量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二章 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第四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育专家、校长、教师、家长代表和社会人士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职责:组织专家对初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加强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过程性监督,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的各类咨询、申诉事项进行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