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在市中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中考招生工作。
4.各旗县区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报名、资审、考务、公示、招生等各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严格管理,明确职责,层层把关,确保工作质量,杜绝各种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规范招生考试与录取行为
1.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中考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及时、全面、广泛地做好宣传工作,让考生和家长及时了解招生政策及规定。要做到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2.各初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毕业年级要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不得提前结课。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政绩观,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要缓解因考试而对师生形成过重的心理压力,防止在籍学生流失。
3.各初中学校严禁以任何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学生以本校名义参加中考,对劝退或强迫学生提前离校的教师、校长,一经举报查实,要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4.初中学校校长要严格执行巴彦淖尔市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对未经教育局批准私自接收未办理学籍的学生、或弄虚作假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办理学籍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校长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职务等处分。
5.各旗县区教育局和所有普通高中,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容量。对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6.各高中学校要严肃招生纪律,严格遵守“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虚假招生广告欺骗考生和家长。
(2)不准向考生或家长承诺与招生有关的“优惠条件”。
(3)不准以任何理由诱导、强迫考生报考。
(4)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5)不准录取最低控制线下考生。
(6)不准将本校招收的学生学籍注册到其它学校。
(7)不准给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