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空编和新设、新成立的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㈣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安置地军转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办理,并给予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如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重新安置要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列入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重新安置。
㈤ 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执法监管等部门安置。
㈥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适应期内,如该事业单位撤销,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重新调整安置,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安置地政府重新调整安置。计划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2年适应期内,如该企业单位倒闭、破产、兼并等,由安置地政府重新调整安置。www.78911.com.cn
㈦ 军队授予的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奖励、省委党委、政府授予的抗洪抢险等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按照本人志愿照顾安置;二等功臣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市、州范围内按照本人志愿照顾安置。
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定位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填发。军队转业干部凭此通知到省和市、州、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安置地公安、教育等部门据此通知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入户、入学手续。
㈨ 对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以及逾期不报到上班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应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档案退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退回原部队。
㈩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评为全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十一) 全省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房,以及由省和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建住房和军队转业干部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省和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自购住房房源。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统建工作,仍按中办发〔1998〕7号、鄂发〔199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