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
1、转业到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
2、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可以到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安置:
⑴ 选择自主择业的;
⑵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⑶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⑷ 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7、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地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到异地安置。
5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与待遇
㈠ 选择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党委、政府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方式进行安置。
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府对其就业给予指导帮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社会保障、培训和管理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㈡ 计划分配的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安置地党委、政府要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
党政机关接收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且无空缺领导职数的,可按实际接收数量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非领导职数的程序,按鄂转干〔200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根据团、营职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数量,每年将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的团、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到县(市)乡(镇)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具体选调程序和办法,按鄂转干〔2000〕1号文件规定执行。